第四章 请假规定
一、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,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,否则以旷工处理。
二、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,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、续假者,均以旷工处理。
三、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:
1、员工假期两天内由直属领导核准,两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审批,送人力资源部备案。
2、产品经理级以上(含产品经理)人员,两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核准,两天以上总经办核准,送人力资源部备案。
四、请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。每月连续出差满20天以上月奖励2天休息。具体休息日由各部门领导协调分配。
五、临时串休按照正常出勤计算,超出部分必须上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备案。
六、员工请假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申请,否则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。未办理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。
七、如发现有虚假报假,除以旷工处理外,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。
八、旷工期间扣发双倍当期工资。
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,请员工自觉遵守。
主 题:制度
拟制:人力资源部
总经理: 股东代表:
本公司:人力资源部、总经理办公室存档 共2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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